姜宗国律师亲办案例
代 理 词
来源:姜宗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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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某公司的委托,依法出庭参与诉讼;认真聆听了对韩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件的审判,并参与了对附带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对整个案件事实已经完全了解,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如果法院判决韩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显然是超出授权的民事行为,韩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1、犯罪行为本身是个人行为,超出了公司授权的民事行为本身,韩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原告起诉我公司与韩某一起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公司只对韩某在职务范围内(如:发生交通事故等)民事损害事实承担赔偿责任;共同责任只有在共同侵权、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承担,显然在本案中没有承担共同责任的事实与法律依据。附带原告的诉求无疑无限扩大了用工单位的责任,于法于理均不符。
2、韩某所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我公司并没有授权其将车辆作为犯罪的工具来使用;不能够说,韩某驾驶的我公司车辆、在驾驶过程中发生的犯罪行为,我公司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二、我公司对本案的发生无任何过错,同时韩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本身与职务行为之间没有任何的因果联系,与损害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因果联系。
1、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显然人身损害赔偿系过错责任,韩某具有驾驶大型车辆的资格(A2驾驶证),并且03年就已经取得A2的驾驶证,有丰富的驾驶经验; 刑事案件的发生是由于发生口角而引起的,我公司不存在任何的过错。
2、受害人的死亡与韩某所实施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而我公司的授权行为本身与损害发生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因果联系。  
三、从我公司提交的2010年6月1日韩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看出,韩某是劳务外派人员,与我公司只存在用工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将其追加为被告审查与韩某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是否存在过错。
四、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是有过错的,我公司认为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从刑事卷宗及检察院的起诉书来看,受害人是当韩某驾车离开时,爬上车辆的,并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中所讲的:先上车后驾车;同时没有证据显示就是韩某将受害人推下车的。由此可见,受害人作为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到(同时在服务区工作多年),当大型车辆运行时爬上车辆上有相当大的危险性……,故而,受害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有过错,我方认为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之规定)。
五、根据附带原告当庭提供的证据及赔偿清单,我认为精神损失费不应当的到法院的支持、受害人父母有几个抚养义务人的,应当从被抚养人生活费中扣减相应的份额。
综上所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无事实、法律依据,我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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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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